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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高雄律師陳政宏:Yuki詆毀老蕭,法院判賠百萬登報道歉。損害金額與登報道歉,法院怎麼判?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日籍富家女Yuki(蔭山友紀)被媒體形容成歌王蕭敬騰的瘋狂粉絲,大前年10月起卻在網路張貼「夾在兩大女人中間」、「敗類」 、「騙財騙色」等,詆毀蕭及經紀人Summer(林有慧)的言論。士林地方法院去年依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罪,判Yuki拘役90天,附帶民事部分,今判決Yuki須賠償蕭100萬、林50萬,並登報道歉。

判決指出,Yuki大前年10月曾在個人微博貼上Summer照片,留言「這心底惡毒的巫婆」、「她父親是做馬夫,賺妓女的錢」,前年2月另貼上蕭在Summer陪同下,接受記者採訪的照片,留言「夾著兩大女人中間,真的男子漢呢,唉,台灣敗類...」

同年2月,Yuki又張貼自己與蕭的合照,並在蕭的臉書加上娃娃貼圖,留言「這洋娃娃很厲害的會騙財騙色」,3月又張貼Summer照片,留言「你好好的潔白人生,為什麼毀於這賤人手上」。

Yuki出庭辯稱,她患有精神疾病,不清楚自己是否有發表這些文字,後又改稱因2013年7月送煲湯事件遭蕭、Summer扭曲,他才會加以澄清,對可受公評之事抒發己見,並稱這些文字沒有導致2人名譽受損,反而自己被冠上「瘋狂粉絲」名號。

法官認為,Yuki自述有精神疾病,但目前規律門診治療服藥中,病情受控制,而蕭是亞洲地區知名影歌雙棲藝人,Summer也是知名經紀人,Yuki散布的言論,恐危及出片、演出、廣告、代言等,或是經紀合約的機會,因此判Yuki賠100萬,須於四大報影視娛樂版刊登道歉啟事1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法院調查,本案原告為影歌雙棲之藝人,擁有大批粉絲,在亞洲地區頗負盛名,年所得及財產頗豐,而其經紀人為娛樂有限公司負責人,亦參與電視歌唱節目擔任評審,年所得及財產亦頗豐。法院審酌本案雙方縱有嫌隙,被告也不應該在微博網頁上,張貼文字謾罵原告,又原告身為藝人、經紀人,尤重形象,網路貼文散布無遠弗屆,被告謾罵詆毀原告名譽,恐危及出片、演出、廣告、代言等機會以及經紀合約等,殺傷力非輕。所以,衡及被告行為情節、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與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各自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各5,000 萬元、3,000 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至各100 萬元、50萬元為適當。

另外,名譽被侵害者,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是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法院審酌原告為知名藝人、經紀人,被告透過網路謾罵原告,對於原告所生之名譽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 顯然不是命被告給付慰撫金就夠了;且本事件亦經媒體關注且報導,原告請求被告在報紙及電子媒體娛樂、影劇版刊登道歉啟事,應屬足以回復原告名譽且必要之適當處分,應予准許 。雖然被告主張刑事案件已經媒體廣為報導,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等,然而媒體就法院為事實認定之中性報導,與被告自為道歉及澄清之程度依然有別,所以法院認為本案刊登道歉啟事仍有必要。




民法 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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