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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高雄律師陳政宏:婦人違規穿越馬路害死騎士,判賠家屬500萬。任意穿越馬路,不僅害人更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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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陳姓婦人前年9月間,和家人在北寧路海產店吃完飯後,為了要到對面找老公,沒有走斑馬線反而直接闖越大馬路,李姓騎士載著女友行經時煞車不及,雙雙重摔倒地,李送醫不治、女友重傷;陳婦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另民事部分,需賠償李男父母共565萬多元。 檢警調查,當天晚間7時許,陳婦(52歲)用餐完後打算走到對面找老公,而距離餐廳30公尺外設有人行穿越道,但陳卻直接闖越,害李男及女友摔車,造成李頭部外傷、頸椎骨折,送醫急救不治,李女友則肝臟撕裂、左肺挫傷。

警方事後將陳婦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偵辦,陳否認犯行,辯稱自己走下柏油路1、2步,想確認有沒有來車就被撞,還說「我看我先生車子停在對面,看右邊車子多,還沒看左邊,機車就撞過來。」

李男的父母向法官表示,因陳婦過失害兒子慘死,面臨白髮人送黑髮人悲劇,李母還因未受到嚴重打擊爆瘦,並依喪葬費醫療、扶養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各向陳婦求償342萬元、323萬元賠償。

而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陳女橫向穿越道路,未走行人穿越道是肇事原因,法院不採信陳女說詞,刑事部分依過失致死罪判她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元。

另民事判決今天出爐,法官判處陳婦應分別賠償李男父親、母親各342萬元、323萬元,一共565萬多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
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馬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本案案發的路段, 其東側約三十公尺處設有行人穿越道,因此陳婦如欲穿越道路,應利用行人穿越道以穿越道路,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可知依當時情形,陳婦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陳婦竟然直接由餐廳門口穿越北寧路,致當時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被害人李男閃避不及,撞擊陳婦而發生事故。
法院認為,陳婦顯然有過失,且陳婦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李男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李男父母主張陳婦涉有過失侵權行為成立。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2項、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
陳婦有上述侵權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既經認定,則李男父母主張陳婦應就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二、
除了其他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用外,有關精神慰撫金部分:被害人因車禍事故死亡,李男父母遭受喪子之痛,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自然可以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被害人死亡時僅三十歲,為原告之長子,竟因被告之疏失行為而喪命,堪認原告所受精神痛苦至鉅;並衡酌車禍發生及被告過失行為等侵權行為情節,及依雙方財產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認為李男父母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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