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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高雄律師陳政宏:好聚,不一定能好散?控前男友偷拍恩愛片「有看鏡頭」竟變誣告被訴?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2段性愛影像,分手後男女各自解讀!女告男偷拍,男告女誣告;檢察官勘驗影像認為,性愛片是男方持手機拍攝,女方數度直視鏡頭、面露陶醉且全無抗拒,故採信男方說法,依誣告罪將35歲邱姓女子起訴。
妨害秘密罪逾追訴期
桃園地檢署調查,邱女與姜男於100年交往,103年分手後,邱女拿出2段性愛影片報警,指姜男5年前2度趁她酒醉神智不清時,偷拍2人的性交過程,狀告姜男妨害秘密罪,因提告已逾6個月追訴期,檢方直接以不起訴處分。
女疑不甘分手報復
但姜男不甘差點吃上官司,反控邱女誣告。他指,性愛影片是雙方交往恩愛時互相同意拍攝,拍完後還複製,各自保留一份留念,邱女是不甘心分手,意圖讓他受刑事處分而誣告他。
檢察官勘驗兩段性愛影像,發現都是姜男持手機拍攝,邱女神智清醒、數度直視鏡頭且神情陶醉、全無抗拒,顯然是知情且同意拍攝的,因此採信姜男的證詞,昨偵結並將邱女依誣告罪嫌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律條文
刑法第169條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誣告定義
所謂誣告,以違反客觀真實之事實而為申告之行為,致使被申告者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者。
▲實務判例
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又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偽為要件,若出於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再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為斷定,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59年台上字第5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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