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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高雄律師陳政宏:​欠費320元診斷書竟註『無恥』?醫院判賠1元是否合理?地方法院認定理由何在?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63歲張簡姓男子積欠高雄市立大同醫院320元的醫療費用,去年到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竟發現診斷證明上被加註「非常有病,無恥之徒」8個字,當場傻眼,事後向醫院、醫師提告,求償1元並登報道歉。院方當時向其道歉,法官近期也做出判決,醫院及醫師須連帶賠償1元,可上訴。

本報去年報導,男子張簡欽雄表示,他前年4月到大同醫院治療,10月7日結束,當天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共320元,但他身上錢不夠,所以積欠醫藥費。他原本從事水電工作,因生病易疲累,失業在家,貧病交迫,才沒錢繳醫藥費,去年4月失眠就診,批價人員向他追討積欠的320元,因對方態度不佳而爭吵。,張簡欽雄當時持1000元繳費,同仁希望一併繳納積欠費用,他卻憤怒飆罵。

張簡欽雄去年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到大同醫院請黃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沒想到證書地址欄被加註「非常有病,無恥之徒」8個字。他憤怒表示,貧病交迫,還要遭受這樣侮辱,公理何在?並且堅持提告;大同醫院對此則表示,櫃台批價人員在診斷證明的地址欄位誤植不理性字詞,鄭重道歉,並虛心接受檢討。

《聯合報》報導,高雄地院法官表示,「非常有病、無恥之徒」的意思甚明,等於是無聲當面羞辱,已貶損張簡人格的社會評價。而黃姓醫師開證明卻疏未注意,應負連帶責任,但因醫院已公開道歉,不必登報。

院方也澄清,那段文字不是黃姓醫師填寫,開立診斷證明時只會在病名、醫師囑言欄位填載,其他個資欄位都是醫院電腦系統自動帶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一、「非常有病,無恥之徒」意指不知羞恥近乎病態之人,有羞辱原告張簡男子之意甚為明顯。該診斷書交付原告,即形同無聲之當面羞辱。該診斷書僅開立予原告,並無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應無貶損原告人格在社會之評價,而是僅侵害其狹義之名譽。

但,原告收受診斷書閱讀上述文字後,其主觀之名譽感應會自覺受挫、羞辱之情形, 有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之情形。原告因病就診申請診斷證明書,竟遭註記該等文字羞辱,其情節堪認重大。

被告醫師利用大同醫院建檔原告個人資料而於製作診斷書時經電腦系統自動帶入該等羞辱文字,難認有故意侵害原告其他人格法益之情形。然而此部分記載, 仍屬其「應注意且能注意」之範圍;其疏於注意所引用之資料有羞辱原告之文字而開立診斷書,應有過失。

原告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 開立診斷證明之醫師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大同醫院為被告醫師之僱用人,就醫師執行職務開立之診斷書侵害原告權利,應負僱用人責任,而與被告醫師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 元,有無理由?
原告因診斷書上之記載文字而感覺受辱, 會因此而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主張其有非財產上損害,應可認定屬實。

按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份地位、學識經歷、 財產狀況及原告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綜合原被告雙方背景經歷財產,並審酌原告受侵害之情形,認其請求精神慰撫金1 元,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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