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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高雄律師陳政宏:員工憋不住怒火,在臉書罵老闆遭提告,按讚人數不多,成為判賠金額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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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員工離職時與老闆鬧翻,得知老闆打算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憤而在臉書PO文謾罵老闆。老闆不滿被羞辱,對這名女員工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這名女員工要賠償老闆兩萬元,同時還要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原本是某公司的行政人員。民國10010月間,吳姓女子下班時擅自將公司鑰匙、客戶大小印章、上下班打卡紀錄表等物品、文件帶走,晚間再傳簡訊告知老闆,急須離職返鄉照顧生病的母親後,即無視老闆追討這些公司物品,後來吳姓女子得知,老闆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後,竟在臉書PO文,以國罵問候老闆,還叫老闆去死一死等批評、謾罵等文字。老闆不滿被名譽、社會地位受損,一狀告上法院。刑事部分,吳姓女子被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十天,易科罰金一萬元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根據老闆提供的網頁資料,發現吳姓女子發表的文章只有十個人按讚,認定沒有太多人看過PO文,老闆的名譽損失不大,所以判決吳姓女子必須賠償老闆兩萬元,另外,吳姓女子還得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回復老闆的名譽。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本案法律解析]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併同參照)
而自吳女發表之文字來看,吳女發表時並未指名道姓,得以透過公開網路知悉吳女指述者為老闆之人並不是很多,是法院審酌吳女與老闆之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均以老闆較佳,加害程度及吳女態度等一切情狀,認老闆得請求吳女賠償之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老闆主張吳女應在Facebook網站之吳女個人網頁刊登其所要求之文字,並於蘋果日報刊登報道歉,然吳女係於Facebook發表侵害原告名譽文字已如前述,從法院的資料中,此一事件並未經報紙或媒體予以刊登或廣泛報導,茲審酌上開情形及老闆名譽被侵害之情節,認吳女係在Facebook網站張貼侵害老闆名譽之文字,對於老闆名譽之損害應限於瀏覽該網頁之人,則吳女於該網站之個人網頁張貼道歉啟事,以老闆所要求之文字表明向其公開道歉之旨應已足夠。至本件老闆之要求道歉啟事的範疇,顯不符比例原則,非屬適當。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
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84
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5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Ⅱ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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