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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高雄律師陳政宏:帶兒看診醫生阻玩鬧,女PO網罵『公的垃圾』遭判刑。陳女行為可能觸犯三罪,法院怎麼判?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林欣漢/基隆報導〕陳姓女子帶兒子到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就醫,小兒科林姓醫師見小孩手持玩具,為免影響看診,將玩具拿走放在桌上才開始診療,未料陳女事後在臉書貼文,指控林姓醫師態度惡劣:「誇張的爛醫生,利用職務之便在虐待孩子」、「公的垃圾」等語,林為捍衛名譽提告,基隆地院判處陳女有期徒刑5月。

去年5月3日下午2時許,33歲陳女帶1歲半的兒子到基隆醫院接受小兒科林姓醫師診療,林見小孩手持玩具,為免影響看診,將玩具拿走放在桌上說,檢查時不能玩玩具,才開始檢查,但陳女認為林姓醫師態度不佳,3小時後就在臉書上貼文表示:「我今天遇到非常惡劣的醫生」、「流氓醫生」、「真的很沒醫德」。

陳女還說,林姓醫師「根本就是有病」、「欠人私下處理,才能這麼囂張」、「多希望我老公在旁邊,讓他直接拗斷醫生的手」,有人留言詢問「這個醫生是公的還母的」等語時,陳女還回文:「公的垃圾」。

檢方傳喚陳女到案說明,陳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林姓醫生對待小孩的方式太粗暴,她是據實陳述,把自己的心情寫在自己的臉書上,並沒有要誹謗的意思。

但檢方認為,陳女誹謗林醫的人格尊嚴,嚴重損害其在社會上的評價及名譽,並引起網友留言認同加入謾罵,滋生更多爭議,行為實屬可議,且犯後未主動表達和解意願,未見有任何悔意,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Q.公然侮辱或誹謗?

法院認為陳女在不特定人均得上網瀏覽之臉書網站上, 以「流氓醫生」、「真的很沒醫德」、「公的垃圾」等語之文字,以此方式謾罵林姓醫師之名譽,藉以發洩情緒,所為已嚴重誹謗林醫之人格尊嚴。況且現今網際網路及媒體資訊流通迅速,所及範圍無遠弗屆之情況下,嚴重損害林醫之社會上評價及名譽,並引起網友留言認同加入謾罵反滋生更多爭議,行為實屬可議。

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足以貶損特定人之聲譽而言;舉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人格之一切行為均屬之。因此陳女以上述「公的垃圾」等語,實為粗俗不雅且含有性貶抑意涵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使他人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人格之尊嚴,依社會通念已使林姓醫師感到難堪、不快,並足以貶損其聲譽及人格。

且法院另衡量陳女於犯後未主動與林醫表達和解意願,亦未見有任何悔意,仍飾詞狡辯,與其上開網路傳播不實內容,藉以誹謗林醫 ,誤導社會大眾之網路霸凌,因而致林姓醫師揹負職業道德蜚聞負面、人格惡性、被解雇而謀生不被錄用、社會聲譽等不良負面影響,實無法以金錢計算之損害後遺症至鉅。因此陳女所為,確實已嚴重散布文字誹謗林姓醫師之名譽。

本案陳女所為,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
陳女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謗誹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誹謗罪論處。



Q.陳女的言論成立恐嚇罪嗎?

陳女於臉書對話中亦提及「他欠人私下處理,才能這麼囂張」、「他真的需要被私下被處理」、「多希望我老公在旁邊,讓他直接拗斷醫生的手」等語,另外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嗎?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因此,陳女這番言論,是與他人在臉書對話,並非對林醫為之,尚難認為是對林姓醫師之惡害通知,尚不足以構成恐嚇罪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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