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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高雄律師陳政宏:盜用照片小心觸法!網拍業者盜圖促銷商品,被控違法著作權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家內衣網拍業者,盜用模特兒公司照片,做網路內衣銷售之用,台北地檢今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其起訴。

34歲的劉女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經營「內衣網路拍賣」,今年1月23,聘請許女擔任模特兒,拍攝的4張身著內衣照,在未取得對方授權同意前,就擅自將照片張貼於其所經營的網路賣場,以促銷內衣商品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劉女坦承重製照片,但辯稱照片是在中國網路取得,卻無法提出中國網站授權使用其照片的相關資料,檢察官認為,劉女擅自將屬於他人著作權的照片重製,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將劉女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我國法律,早在民國十七年,就已訂定著作權法,以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隨著社會的演變,著作權的型態越來越多樣化,舉凡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都屬於著作權的範疇,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3項規定,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的種類繁多,舉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皆屬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例如: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皆屬之。

本案例中,劉女未經同意,擅自將別人拍攝的照片,張貼於其所經營的網路賣場,此行為,因為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屬於著作權法內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又無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所以觸法

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劉女任意將照片放到網路平台上的行為,同樣會觸犯同法第92條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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