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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高雄律師陳政宏:網路用語解讀因人而異,屾=雙手比中指,網路象形文罵人遭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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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網路用語「e04」指的是「幹」字,那2個「山」字組合成的「屾」又代表什麼意思呢?朱姓男子在臉書使用「屾」、「操芝麻」等字眼批評政治立場不同的錢姓網友,錢男憤而提告,法官認為「屾」是出示雙手中指羞辱他人的動作,且發言用詞粗鄙,已構成侮辱,判朱男拘役50天,還要賠償錢男5萬元。

曾有1名歐姓男子在臉書上以「e04」辱罵高雄市某派出所,由於電腦鍵盤中文注音輸入法中(e即注音ㄍ,0即注音ㄢ,4即注音4聲),拼起來就是「幹」字,結果法官認定歐男構成侮辱公署罪,將他判刑。

近來網路上又出現另一個字眼「屾」,教育部國語字典裡找不到這個字的發音及用法,但電腦注音ㄕㄣ卻可以打出「屾」字,網路族群常用它喻為「雙手比中指」來罵人 

朱姓網友就是在臉書使用「屾」及其他不雅字眼來批評統獨見解不同的錢姓網友,結果吃上官司。雖然朱男辯稱並無貶損之意,辯稱帳號遭到盜用才引發錢姓網友誤解,但法官並不採信,依公然侮辱罪判處他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錢男自覺名譽受損,另提民事賠償,法官判朱男應賠償5萬元,可上訴。

屏東大學中文系教授柯明傑表示,「屾」為古字,原本發音與「山」字相同,意指「兩座山」,五代之後轉音為ㄕㄣ,因不常使用,部版字典找不到該字用法及發音;至於網路上有人把它比喻是「雙手中指」,純屬個人見解,漢字形貌原本就有不同意象,解讀因人而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 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 、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事。

本件被告於其臉書塗鴉牆網頁以如下述之訊息指稱原告,且其帳號未經設定為封鎖之人均得自由閱覽該文,是該文章係處於為特定之多數人所可共見共聞之狀態,是就被告就發表上開文章之場合而言,符合「公然」之要件無疑。而上開所示訊息所用之詞句(屾、X你娘、操芝麻、你的臉弄髒了我的板……等) ,在社會通念上,係對他人人格及身體泛稱之貶損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對於見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當然會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 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另本案法官特別提到,被告存僥倖心態,試圖撇清網路人格以期卸責,然現今已為地球村之世代,意見交流不分時間、地點均隨處可見,網路更是現今極為廣泛使用之意見交流工具,從而網路上之人格與現實生活實際上已無從分離。於網路世界上所為之言行,應由行為人負責, 且刑事訴追之目的除應報外亦有預防之功能,為端正現今網路上隨意謾罵之不良風氣,更加不宜輕縱被告上開犯行,以 免使被告未記警惕而再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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