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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高雄律師陳政宏:老翁送土地給兒子竟不養他,法官判兒要還土地。土地贈與後還可以撤銷?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不肖兒不扶養80歲老父親,老父氣的提告把先前送給兒子的土地要回來!黃姓老翁控訴,自己年事高、無謀生能力、沒有財產,每月只靠7000元老農津貼難以過活,既然兒子不養他,就把送給兒子的土地要回來。黃翁兒子只說自己有負債,不願扶養父親。法官判兒子須把土地歸還登記給父親。

老翁主張,位於台南市區內的一塊土地是他所有,基於養兒防老與相信兒子未來會盡扶養義務之心,於民國84年10月間把土地送給兒子、土地所有權也移轉登記給兒子。

「不料,兒子從105年底起無故不再扶養他」。黃翁控訴,兒子從那時起對他不聞不問,106年過年時也不見兒子蹤影,他已高齡80歲了,無謀生能力,名下沒有財產,每月只靠老農津貼7000元,根本不足以維持生活。

黃翁為此委請律師寄存證信函給兒子,要求兒子負起扶養責任,但兒子接獲存證信函後只打電話到律師事務所說「他有負債,不願扶養老父親」,從此音訊沓無。黃翁寒心的提告撤銷贈與土地給兒子,要求兒子返還土地。

黃翁兒子在開庭時未出庭、也未向法院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台南地院法官依民法贈與相關規定採認黃翁主張,判准撤銷贈與契約,被告應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黃翁,此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俗話說,養兒防老,但若把財產都給兒女後兒女卻棄年邁的父母於不顧呢?為了解決此類人倫遺憾之情況一再發生,我國民法對於繼承、贈與、扶養等方面,都有相關撤銷贈與、例外禁止繼承、給付扶養費之立法規範,若有民眾遇到各種有關扶養、繼承、贈與等衝突,無論父母還是子女、無論是子女不該扶養或父母被棄養,都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僵局,維持社會基本的公平正義。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又民法第1116 條第1 項第1款、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順位之受扶養權利人,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因此,本案黃翁贈與土地給兒子後,兒子對父親應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黃翁主張其兒子有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得撤銷該土地之贈與契約,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之規定,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兒子返還土地,法院認為當屬可採。






民法第416條:
 I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II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419條: 
 I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II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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