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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高雄律師陳政宏:元配掌握關鍵「床照」,小三要賠20萬。配偶外遇,刑事上無罪難道就束手無策了嗎?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女子質疑丈夫出軌小三,在掌握關鍵臉貼臉「床照」後,怒向小三求償70萬精神損失。元配出庭時不甘就金額方面讓步;小三則說「我也是被出軌的人...」,並泣訴一家老小均待她養、無力賠償。法官見狀向雙方分析利弊後,最終同意以20萬結束感情糾葛,當庭簽立和解筆錄後撤告。

據了解,元配掌握的床照,雖清楚拍下丈夫、小三依偎一床,並由男方提供左臉供女方右臉倚靠,但因「未拍下關鍵性愛或裸身畫面」,遭承辦檢察官以無法證明「通姦」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而兩個女人間的戰事未完,延伸至法院民事庭。

元配在首度開庭時強調,小三出現、介入,不但使夫妻感情失和,她也為此精神受傷,不願就金額讓步;而坐於被告席的小三起初情緒平和,並承認床照存在,但論及金額時突淚眼婆娑地說「我也是被原本出軌的人...」,且家裡上有長輩、下有小孩待養,無力負擔。

僵持不下之際,法官先向原告分析,依據過往判例,此類「刑事不起訴、但已侵害配偶權」民事案件,在審酌雙方條件後,判賠金額不離20萬元;後則轉頭對被告說,雖刑事已獲不起訴處分,但床照的出現,足可認定超越普通朋友之親密交往行為,違反善良風俗,侵害配偶權,「不能因為妳一句沒錢、就不賠」。

雙方聽畢法官勸諭後,最終以20萬結束紛爭,並當庭簽立和解筆錄,結束愛恨糾葛。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配偶外遇欲以法律規範制裁,一定要抓姦在床?一定要有通姦證據?
配偶外遇,如要尋求司法上的幫助,可分為兩種管道,第一種: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由於法定刑有刑罰之規範,因此刑事上通姦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比較嚴格,基本上要有明確的通姦證據,法院才能依證據判定有無外遇及通姦之事實而給予處罰。第二種:民事上的侵權損害賠償,主要是請求外遇一方給付金錢上的賠償。由於民事訴訟上,不講求非要明確的通姦證據,只要提出相關、確實足以證明侵害到配偶權或其他權利的證據,法院即可依據民法,請求外遇一方給付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Q,法院認為,李女有無不法侵害元配林女之配偶權?

法院認為李女已成年,明知符男為有配偶之人,理應恪守男女分際,與異性之接觸不得逾矩,應知不得單獨與有配偶之人共處一室過夜,且參以元配林女所提出李、符兩者間之LINE通訊紀錄:「手拉到去看醫生,一路回來我哭了。分手的痛上身了,恨自己為什麼不能當你的妻子,如果在一起我就造業,你的性格在改變了,只能祝福你全家新年快樂平安...。」等語,其中提及「分手」、「恨自己為什麼不能當你的妻子」之詞,法院認為,若雙方自始未曾交往,自無論及分手之必要。更足以證明李女與符男實已達互有感情之不正常男女關係,兩人間之相處模式已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之範疇,超越社會通念所得容忍之範疇,足以破壞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

因此元配林女因配偶所生之身分法益,已遭李女侵害,且情節確屬重大。李女辯稱與符男僅是一般朋友關係,並無不正當交往之情形等等法院不足採,從而法院判定李女應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

Q,又賠償之金額應如何計算?

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 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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