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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高雄律師陳政宏:用心良苦卻成空!想婚男悔贈女友200萬元,提告要求還錢,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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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鄧姓男子以結婚為前提和郭姓女友交往,對郭女有求必應,4個月後,鄧不滿她在收受贈與200萬元後,卻不跟他結婚,提告要求還錢。高等法院調查認定,郭女雖和鄧討論到婚後如何共同生活等問題,但未同意結婚,加上男方錄音對話中,自稱結婚是他「一廂情願」,今判郭女不必返還200萬元。
 
鄧男提告主張,他在104年8月認識已離婚的郭姓女子,探詢得知郭女有再婚意願,也不拒絕他的追求,於是兩人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交往,後來女方陸續以投資房地產及股票資金不足為由,向他借款110萬元,他同意借她,並提議若兩人結婚,就把這筆借款轉為以結婚為目的贈與款。
鄧男指出,女方後來要求須給付300萬元才願與他結婚,他表明只能再贈與90萬元,等於將聘金的贈與金額提高到200萬元。
鄧男與高采烈安排結婚事宜,104年12月31日他通知郭女在105年1月20日到教堂由神父證婚,但被她拒絕,因此向檢方提告並請求郭女返還200萬元。刑事部分,郭女已獲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郭女庭訊表示,兩人曾是男女朋友關係,她確實陸續收到200萬元,但這是男方從104年8月起為追求她,而以照顧她生活為由,討她歡心而陸續贈與,她沒有同意要與男方結婚。
高院就兩人錄音對話判斷,郭女收取鄧男的200萬元贈與款時,並未同意與男方結婚,甚至鄧男還提及要和郭女公證結婚,此為其「一廂情願」的想法;至於兩造對話中雖論及結婚儀式、婚後如何共同生活或遺產問題,高院認為,此乃男女交往時可能談論的議題,無法證明兩人已合意以200萬元做為結婚目的贈與款,因此今判鄧男敗訴,郭女免還200萬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郭女有經濟壓力希望有人分擔及鄧男為未婚狀態,與郭女是否因此等因素而已同意與鄧男結婚,實屬二事。尚難據此推認雙方於鄧男為系爭贈與時已合意贈與以結婚為目的或負擔。
 
依雙方對話觀之,雙方雖論及婚姻儀式、儀式效力及婚後如何共同生活或遺產問題,然交往中的男女對於未來就結婚儀式、婚姻生活乃至因婚姻產生之身分上或經濟上之效果而進行討論,以便探試彼此對於進入婚姻的方式、生活等之期待及規劃,以形成是否決定締結婚姻契約之情形所在多有,自難僅憑談論上開事項即推認郭女已經同意結婚。且細譯雙方對話,多為鄧男自陳交付200萬元予郭女為聘金,郭女已同意與其結婚等語,然郭女則堅詞否認收受200萬元時已同意與鄧男結婚,及同意收受贈與之200萬元是以結婚為贈與目的或以結婚為贈與負擔。鄧男主張上開對話可證明郭女已同意與其結婚,並同意贈與之目的為結婚或贈與附有結婚之負擔等情,尚難認係屬真實。
 
鄧男主張與郭女間之贈與係以結婚為贈與之負擔或目的之贈與,並不可採。而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所得撤銷之贈與,係指附負擔之贈與,鄧男與郭女間之贈與既非以結婚為目的或附此負擔之贈與,上訴人自無從依該條或類推適用該條規定而撤銷之。是鄧男主張其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撤銷系爭贈與契約,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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