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7/12/20
高雄律師陳政宏:不是兩情相悅就可以!男子與少女先上車後補票,仍被判刑,理由何在?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楊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小倩(化名)交往後,2人翻雲覆雨15次,小倩因此懷孕產下1子,父親憤而對楊男提出告訴,但訴訟階段,男子與女方達成和解,也結了婚,但法院仍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年約20歲楊姓男子,前年9月認識年約15歲的小倩後,2人交往為男女朋友,去年2月至3月間,楊男將少女帶回家中,翻雲覆雨多達15次,小倩也因此懷孕產下1子,女方父親得知後,憤而向楊男提告。
 
不過,於訴訟期間楊男與女方達成和解,並與少女結了婚,但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嫌,屬於公訴罪,檢方仍依法起訴;於審理時楊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並與小倩所證情節相符。
 
法官認為,審酌被告與少女認識互有好感成為男女朋友之後,進一步發生性行為,雙方屬於合意,且楊男也深表悔悟,與小倩也結了婚組成家庭,但與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對身心發展仍有不良影響,判處被告6個月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 法院見解
爰審酌楊男與小倩(化名)認識後,因互有好感成為男女朋友之後,並進一步發生性行為,然小倩當時僅為15歲,對於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楊男猶與之發生性行為,對於小倩之身心正常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惟念及楊男犯後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目前也已經與小倩結婚,建立家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