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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高雄律師陳政宏:分手不愉快,一時怒氣難耐惹禍上身,怒摔定情物發洩後竟得到慘痛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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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一名18歲陳男曾與同齡的張姓女學生交往,兩人甜蜜時,陳男為了證明海枯石爛的愛意,擺闊買了一支上萬元的HTC手機當作定情物,沒想到之後感情生變,張女不願繼續交往,還把手機號碼換了,逃得遠遠的。
陳男不甘分手,張女又避不見面,陳男自認人財兩失,氣得跑到張女就讀的高職旁等她下課,等候多日,5月1日下午5點,陳男終於看到她從校門口走出來,立刻衝上前理論。
張女不甩陳男,逕自向前走,此舉引發陳的不滿,動手拉扯張的書包,但她不為所動,依舊一直走,甚至拿出手機,想打給男性朋友求救。
陳男一看到定情物竟成為前女友與別的男人的溝通工具,理智斷線,怒罵「這是我送的,不是妳的手機!」接著動手把它搶過來,丟在地上,不讓她打電話,旋即快步離去,張女大驚,衝到派出所報案。
法官認為,陳男為了一己之私,無法成熟處理感情,竟以強暴行為妨害張女行使權力,考量他剛從高中畢業,家境小康,犯後態度良好,依妨害自由罪,判拘役20日,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何謂「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入宅、違法搜索等。


●妨害自由重要條文

第 296-1 條 (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7 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8 條 (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02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3 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07 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8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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