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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高雄律師陳政宏:韓語髒話不可說?弟媳當眾罵伯「개새끼(狗娘養的)」 判賠5萬元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欒姓弟媳在公開場合以韓國髒話「개새끼(狗娘養的)」辱罵前大伯,事後遭求償11萬元精神慰撫金並登報道歉;女方開庭時雖願以3萬元和解,但未被接受。台北地院審酌大伯碩士畢業、現身為大學英文講師,判賠5萬元,但不須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據悉,韓國人宣洩情緒不滿時、依「髒」程度可分為初、中、重等3級。初級包括「죽을래?想死嗎?」、「바보야傻瓜」等;中級包括「병신神經病」、「쓰레기垃圾」等;重級則有「개자식臭小子」「지날殘廢」等,而本案的「개새끼(狗娘養的)」則在重級之列。一般韓國綜藝節目或偶像劇若遇這些穢語,通常會消音帶過。
本案判決提到,這名在大學擔任講師的大伯,因發現林姓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將其財產藏匿在一處租屋房內,另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2015年3月4日,講師偕同民事執行處人員、分局員警與搬家公司人員前往租屋防執行假扣押,巧遇住在該房地欒姓前弟媳,衝突一觸即發。
欒女見10餘人進到房內,一時情緒激動先侮辱前大伯為「爛人」,後再使用韓國髒話「개새끼(狗娘養的)」辱罵,事後挨告。
講師認為,前弟媳所為已導致他受有精神痛苦,要求賠償11萬元,並擬好道歉啟事,要求照稿登出致歉;至於認錯的欒女,僅願意賠償3萬元,但沒必要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後認定,欒女口出穢語已侮辱講師,審酌雙方學經歷後,近日判賠5萬元,但無登報道歉必要。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欒女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其大伯辱罵「爛人」、韓語「狗崽子」等語,足以貶損大伯之社會名譽,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而在民事部分,其辱罵行為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構成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該大伯得向鑾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309
Ⅰ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
Ⅰ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Ⅱ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Ⅲ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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