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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高雄律師陳政宏:轉傳前多想一秒,發布虐待動物影片,檢方表示:小心觸法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臉書社團或LINE群組常收到虐待動物或鬥狗影片,網友如果隨手轉發出去,小心,可能觸犯動物保護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20日提醒,動保法規定散佈虐待動物的電磁紀錄,最高可處1年徒刑,網友切勿因無心的動作而吃上官司。
洪敏超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動保法規定第6條、10條、1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虐待或任意宰殺動物,也不得進行動物間的競技等行為,就算只是在旁觀看攝影,只要上傳影像檔案,亦有散佈虐待動物電磁紀錄的刑責,最高可處1年徒刑、併科3萬元罰金。
洪敏超舉例,網友出國旅行時,在國外偶然看到當地人舉辦的鬥狗比賽,一時興起,將鬥狗比賽過程拍攝下來,並於返國後在臺北住處上網發布在個人網頁上跟好友分享,雖然他沒有參與犬隻的競賽或下注,行為與拍攝地也在國外,但比賽顯然是以娛樂目的而舉辦,進行動物間搏鬥,因此散佈鬥狗仍觸犯動保法。
網路上常有人為了「肉搜」某虐待動物者的身分,因此將虐待動物影片轉傳予他人,此等行為有無觸法之虞?洪敏超認為,仍需個案認定是否出於公益之用途。
洪敏超建議,網友若知悉動物遭受虐待,則可聯繫各地縣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請求通知「動物保護檢查員」前往現場,並請求警察人員協助,俾使動物受到即時救援與保護。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 6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 10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動物保護法第 12
Ⅰ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Ⅲ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Ⅵ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Ⅴ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得予以宰殺,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 27-1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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