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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高雄律師陳政宏:違停開車門害死婦,家屬不滿停車駕駛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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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靜盛、寶智華/雲林報導〕雲林縣李姓婦人前年10月中騎機車出門,行經斗六市中華路,繞經違規停車汽車時,右前車門突然開門,致使婦人擦撞摔車,頭部重創癱瘓13個月後死亡,檢察官將車主、開車門友人起訴究責,雲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車主無罪,友人6個月。
 
死者兒子質疑,前年10月17日游姓女車主違規停車購物,請友人林男回駕駛座拿錢包,未注意來車開門,導致母親重傷死亡,違停、開車門是有因果關係的,法官竟切割,違規停車的人無罪,且車主無意賠償,至今未支付第三責任險理賠,已向法院提起上訴。
 
林男向《蘋果》記者強調,自己有和解誠意,但對方獅子大開口,生前要求3500萬元,死後則是1000萬元,對方要求太不符情理。
 
這些話讓死者兒子再爆不滿,林男不曾在調解中向家人道歉,且一語不發交給保險人員談,治喪期間也沒上香致意過。母親癱瘓成植物人階段,有單據的醫療費用就達80萬元,若有完善醫療、照護,還有多年生命,才會換算後提要求,金額提出就是要談,若見誠意還能減低,但對方保險人員咬死,包含強制險(210萬元)只願賠380萬元,當然沒共識。
 
檢察官認為,女車主坦承違停,請朋友回駕駛座拿錢包,可以預見開車門增加往來人車危險性,也涉嫌過失致人於死,將於收到判決後,檢視判決內容,如果判決有違法不當之處,將提出上訴。
 
刑庭庭長廖國勝說的,合議庭法官認為無罪推定,死者已避開臨停汽車,死因是碰撞突然開啟車門,認定違規停車與過失致死無因果關係,所以合議庭判游女無罪,至於林志憲坦承犯行,且有意和解,因保險公司因素未和解,加上車禍原因為不小心開車門,非重大惡性過失,所以宣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男自承:我下車開車門時,不小心與被害人李姓婦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我當時沒有看到對方,機車第一次撞擊的部位是汽車之左車門等語,足見被告林男開啟車門時疏未注意被害人騎乘之本案機車,亦未讓其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林男竟疏未注意,顯有過失。又被告林男因上開過失貿然開啟汽車駕駛座車門,致被害人撞擊該車門而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之重傷害,經送醫救治,仍於106年11月28日因重傷害致心肺衰竭而死亡,是被告林男上開過失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被告游女固將汽車停放在路面邊線上,並未緊靠道路右側,致部分車身占用車道,顯然有妨害其他車輛通行之情形,惟共同被告林男證稱:我返回汽車駕駛座拿被告游女之皮包,下車開車門時,不小心與被害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我當時沒有看到對方,機車第一次撞擊的部位是汽車之駕駛座左車門,如果我沒有開車門她不會撞到等語,而依現場照片及前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機車倒地位置位於汽車左前方,汽車駕駛座車門有碰撞痕跡,足認被害人當時騎乘機車本已繞過汽車占用車道之車身部分,倘共同被告林男未開啟車門,根本不會發生本件車禍,詎共同被告林男竟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該車門方與本案機車發生碰撞,尚難認在一般情形下,如此環境,有被告游女違規停車、占用車道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蓋該結果之發生,係因共同被告林男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此偶然事實介入所致,即難謂被告游女上開過失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尚不能證明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與被告游女之過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無法證明被告游女具有督促、防免共同被告林男過失行為危險的保證人地位,均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游女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301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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