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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長風律師事務所:​「罵現任『遭天譴』,前男友無法掌握『非自然力量』,恐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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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黃姓男子,用臉書假帳號密前女友「老天有眼,讓牠絕子絕孫」、「畜生終究會遭天譴」等語,黃男看了心生畏懼,告陳男恐嚇,但院檢認為,陳男的「恐嚇」沒有具體方式,只想用非自然力量,使他人遭受不幸,但這種力量不是陳男可以掌握,很難認為會使人心生畏懼,因此判處無罪。
陳男不滿女友交了新男友,因此辦了假帳號,用臉書訊息傳了許多詛咒字眼給前女友,內容以「牠」來稱某人畜生,還罵畜生活不久、會有天譴,詛咒畜生有橫禍、會看著畜生得到報應。陳男還要前女友放心,絕對不會找她,也反問女友,為了一隻畜生她把陳男折磨成這樣,值得嗎?
這些內容被黃男看到後,黃男認為遭到恐嚇,心生畏懼,對陳男提告,但院檢認為,黃男的「恐嚇」說詞,雖然恐嚇是處罰「抽象危險犯」,並不一定要發生實際傷害,但是陳男並沒有提出具體行動,比如要用何種方式讓人死亡或與危險物品結合。
看到畜生遭天譴等語可能會覺得不滿,但判決書指出,恐嚇是否足使人心生畏怖,應該要看恐嚇的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的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來綜合判斷,但陳男所說遭天譴的方式,似乎是寄託給非自然的力量,這個力量又不是陳男可以控制,因此判處陳男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規範之恐嚇行為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是惡害通知須自客觀上居於通常之人地位觀察感知,對個人所受法律保障安寧秩序肇生嚴重干擾之感受者始足當之,行為人單純之詛咒或所為欠缺具體意義者,並非加害之事由。另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使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予以判斷,倘行為除有與其他言詞(如宣稱要以何方式使某人死亡)、動作(如比劃殺人手勢),或與危險物品(如寄送槍、彈、刀械)相結合,而可認有恐嚇之意思表達者外,若僅係單純詛咒及情緒發洩之表達方式,究難以刑法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責相繩。
本案陳男所傳送之訊息僅係單純期望藉由非自然力量使他人遭受不幸,然而既然非自然力量顯非陳男自身所得掌握、運用,縱然常人聽見他人對己辱罵此類話語,多會深感氣憤、不平或感覺自身遭受侮辱,惟尚難認為上開言詞足以使人因而心生畏怖,則被告該等言語之陳述,自應僅屬單純之詛咒及情緒發洩,難認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本案中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男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惡害通知而恐嚇黃男,致黃男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法院自難認其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陳男有恐嚇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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