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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長風律師事務所:「線上狂買164筆商品『賺加碼金』再退貨,法院判還4萬8」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一名李姓男子利用PChome線上購物推出「PChome儲值」商品活動,先儲值再購物,買了164筆共147萬餘元商品,賺到現金積點的「加碼金」4萬8479元後隨即退貨,PChome把147萬餘元退給李男後,追討加碼金,台北地院判李男須還4萬8479元,可上訴。
 
李男雖然主張,商品已退貨,PChome無損失,又PChome在關於儲值商品的網頁上,未說明退貨後須返還加碼金,且加碼金不是實體化或可用的貨幣,也不能向其他電子通路商買東西,PChome未舉證究竟受到什麼損失,訴請駁回。
 
不過法官認為,PChome網路頁面雖並未具體載明若購買儲值商品後,解除契約或退貨,消費者應返還加碼金,但依社會交易習慣,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退貨退款,應將贈品一起返還賣方,才符合解除契約退貨退款的規定,因此縱使PChome網頁未寫明,但李男應清楚解除契約或退貨後,應將對方贈送的加碼金返還,因此判李男賺到的加碼金4萬8479元全數返還給PChome。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本案法律解析]
    按附條件之贈與與附負擔之贈與,並不相同,無論附停止條件或附解除條件之贈與,贈與契約均已成立,僅於條件成就時,使契約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而已;而附負擔之贈與,乃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必受贈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次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又按民法第412條以下所稱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該負擔係一種附款,乃贈與契約之一部,本質上仍為贈與,以贈與為主、負擔為從,並無兩相對酬或互為對價之性質。故附有負擔之贈與,屬於單務、無償契約,而非雙務、有償契約,倘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之給付債務,係互為對價或兩相對酬關係,而非附有負擔之贈與時,即應適用雙務或有償契約之規定,初無適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撤銷贈與規定之餘地。
    末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倘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針對所存在之法定或約定之法律關係為目標)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查PChome雖主張兩造之贈與契約附有解除條件,惟觀諸PChome所提供之儲值商品之網路頁面,並未具體載明倘於購買儲值商品後經解除契約或退貨後,違反此條件之效果即應將所贈送之加碼金即現金積點返還PChome,顯與附解除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當然使贈與契約失效之情形,有所不同。然本件現金積點法律性質,PChome所提供之現金積點以買賣儲值商品契約成立,而以李男嗣後未解除買賣契約為負擔義務之贈與,嗣後買賣契約解除,其贈與人得依民法規定撤銷其贈與,則受贈人即李男自應依民法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將其所受利益返還贈與人。復依社會交易習慣,消費者欲申請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應將主商品與贈品等附隨之物一同返還出賣人,方符解除契約退貨退款之規定,是縱該儲值商品之網路頁面,並未具體載明倘於購買儲值商品後經解除契約或退貨後,違反此條件之效果即應將所贈送之加碼金即現金積點返還PChome,然李男對該加碼金屬完成該筆交易且事後買受者未主動解除契約或辦理退貨後始得享有乙情理應知之甚詳。綜上,PChome依解除契約之規定返還李男購買儲值商品所支付之款項時,自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撤銷其贈與,從而,李男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現金積點48,479點之利益,與PChome受有因現金積點等於1元而受有相當於48,479元之損害,兩者間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造成之損益變動,則PChome依民法第179條,請求李男返還48,479元,自屬有據。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412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第419條
Ⅰ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Ⅱ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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