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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長風律師事務所:「2幼貓認養3小時就遭虐死 狠男被判7月徒刑、罰30萬元」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廖姓男子向張姓男子認養剛撿到的2隻幼貓,豈料,短短3小時2隻幼貓就死亡,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接獲通報,會同警方趕往廖男住處,將2隻幼貓送往台灣大學解剖;廖男否認虐待,辯稱2隻貓是從高處墜落死亡,不過,解剖報告指出,2隻貓生前曾遭嚴重鈍力所傷,並非從高處墜落死亡,廖男說詞被打臉,動保處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廖男送法辦,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結,考量廖男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審結判處他7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

廖男於2017年12月19日早上11點多,向張男認養2隻剛撿到的母幼貓,帶回家飼養在陽台,才短短不過3小時,張男就接獲廖男告知「貓死了」,都是不小心從高處摔落,張男質疑廖男虐貓,緊急通報桃園市府動保處,動保處人員隨即會同警方前往調查,並將2隻幼貓送往台大獸醫專業學院生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解剖,解剖報告指出,其中1隻幼貓腹腔內有大量血液及血塊、身體多處骨折、肝臟破裂,另一隻則有右側骨折、左右側皮下組織出血、腹腔大量血塊、肝臟破裂。

解剖報告另指出,根據文獻,幼貓在6到7週就會發展出空中轉正的能力,代表從高處跳下或掉落時,只要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就可空中轉正,落地時常為四肢或腹部著地,而2隻幼貓約8週大,因此,從2隻幼貓的傷勢研判,應是生前曾遭受嚴重鈍力所傷,並非如廖男所述,是從240公分高的地方掉下受傷;動保處人員也證稱,2幼貓均有肝臟破裂,如非強大的衝擊力,是不會導致這樣的情況。

廖男被依違反動保法送辦後始終否認犯行,他辯稱,當初是透過臉書向張男認養貓,將貓帶回家時都很正常,但發現貓死亡時全身都是屎尿,所以他曾幫貓沖洗身體,也親眼看到貓從曬衣架墜落,頭部及腹部著地,一隻墜落後,隔10多秒另一隻也墜落,他若是「兇手」,就不會主動跟張男說貓死了,一定是推稱貓遺失,不過,張男說詞不被法官採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動物保護法第1 條第1 項:「為尊重及保護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而國外立法例上,更有指明動物保護之目的,因源自人類將動物視為同伴生物之責任,去保護生命與幸福之感覺,沒有任何人可以在欠缺理性的理由下,帶給動物任何痛苦、災難或傷害。其次,依據我國民法,雖將動物視為「動產」,但動物有其生命,同對外界所施以其身之事有所感受,與一般無生命之物品實屬有別,是其生死除因順應自然法則外,人類既與動物同存在地球之上,自當尊重動物生命,不應對之為任何騷擾、虐待或傷害之行為。

再按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款規定,若行為人自始主觀上係使動物以非虐待或極度不人道之方式死亡之意思,應屬「宰殺」;若主觀上並無使動物死亡之意思,卻生動物死亡之結果,或雖有使動物死亡之主觀意思,惟使用之手段已達虐待或極度不人道之方式時,則屬修法前「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之範疇。

禁止傷害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動物保護法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但廖姓男子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且致被害貓隻2隻均死亡之犯罪結果。


 
█ 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動物保護法第1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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