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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高雄律師陳政宏:「沒抓到關鍵證據,女告丈夫通姦不起訴?實務上通姦罪如何論定?」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foreverwind.web66.com.tw/ch60/CH13/13089/U/1198603.html

「沒抓到關鍵證據 女告丈夫通姦不起訴」


〔記者吳昇儒、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一名陳姓婦人懷疑邱姓丈夫與陳姓女子外遇,與友人前往在汽車旅館準備抓姦,但趕抵時邱男已經駕車離去,陳女立刻通報警方蒐證,但疑似沾有體液的衛生紙已經被打掃人員倒進垃圾桶,且沾染上湯汁,已經無法辨識體液主人。檢察官認為,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邱男與陳姓女子發生性關係,予以不起訴處分。

陳婦偵訊時曾出示與丈夫line的對話紀錄,邱男也承認與女子發生過性關係,但並未指明就是陳姓女子。

邱男則向檢察官否認通姦犯行,也出示與陳姓女子line的對話紀錄,但當時妻子當時在吵鬧,要把孩子帶走,簽名時並沒有看清楚內容,看到後才嚇了一跳。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陳姓婦人無法證明陳女與邱男發生過性關係,予以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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