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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高雄律師陳政宏:被狗咬稱10年才能復原求償68萬,法院只判賠2萬。寵物咬傷人,飼主應負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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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王姓路人前年4月被黃姓男子飼養的米克斯犬咬傷右小腿,王男憤而提告,指他被狗咬後身心受創還到精神科就診,恐需10年才能恢復,求償68萬元,但高雄地院認為王男傷勢輕微,10年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求償無據,判黃男只需賠王男2萬元精神慰撫金。仍可上訴。

王男提告說,前年4月28日下午他行經高市華新街時,因黃男沒將飼養的米克斯犬綁好,使狗兒跑到街上咬傷他的右小腿。他被狗咬後時常想起被咬經過,精神受創,甚至到精神科就診,因此請求黃男賠償醫療費、褲子損害、就醫交通費、民俗療法費、訴訟顧問諮詢費與精神耗損10年恢復補償60萬元等,合計68萬8千多元。

王男求償68萬元部分,法官認為王男雖提出他到市立醫院精神科就診的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單,但照會單上的「衡鑑結果」所記載,只是王男自己主觀片面陳述的內容,並非醫生的診斷結果,認為王男求償無依據,最後僅判決黃男賠償他2萬元慰撫金。

至於刑事部分,因雙方未達成和解,飼主黃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動物保護法第7條定有明文,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經法院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飼養上開犬隻本應注意上述動保法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或利用狗鍊等控管設置,避免該犬隻恣意於公開場合行走而突發性攻擊他人。且被告欲帶該犬出門時,竟未為適當之防護措施或利用狗鍊等控管設置,放任該犬隻奔跑至華新街上自由行走,依該犬隻之特性顯有可能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等情,亦有所預見,竟疏未注意,致告訴人突遭上開犬隻攻擊而受有傷害,因此,被告管領所飼養犬隻之行為有過失被告之過失行為既然為告訴人受傷之原因,兩者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所涉為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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