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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4
高雄律師陳政宏:上摩鐵打肉毒桿菌?醫師摸摸茶摸成小三。民事判賠刑事責任卻無罪?法院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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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藍姓醫師到色情「摸摸茶」會館消費認識吳女,3次性交易後談妥每月2萬元包養,醫師娘得知怒告吳女妨害家庭,法院判吳女無罪,醫師娘另提告索賠70萬元慰撫金,但吳女辯稱與藍男「只是消費服務關係」,開房間只是醫生要幫她打肉毒桿菌,法官卻發現2人LINE對話有「到我身邊睡」、「幹嘛一副要娶我的樣子」,甚至還有傳送吳女裸照,認定有異性情愛關係已侵害配偶權,判決賠償15萬元。

小三判賠醫師娘15萬

醫師娘提告指出,她與老公3年前。吳女明知藍男已婚,卻仍與他交往,互以通訊軟體傳送親暱曖昧訊息,藍男還買價值上千元至上萬元不等的首飾、手機等禮物送她,雙方互動親密如男女朋友。

藍妻指2人不僅上摩鐵嘿咻,吳女甚至與丈夫談妥每月2萬元包養她,吳女則每月提供4次性服務等,認為吳女故意不法侵害她的配偶權,索賠70萬元。吳女辯稱,雙方僅止於消費服務關係,不知藍男已婚,否認與藍男發生性關係。

法官認為,藍男與吳女的LINE訊息卻有「到我身邊睡」、「我得把妳收好,不要掉了」、「幹嘛一副要娶我的樣子」、「女:被管那麼緊了,男:難得遇到喜歡的」、「男:我希望多點時間和妳在一起,女:我很高興你喜歡我」等內容,藍甚至為躲避妻子追查,另申請手機門號與吳女聯繫,法官因此認為,雙方已非性工作者與顧客間單純交易往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我國刑事訴訟之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此之共犯,不論係任意共犯或必要共犯中之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均為共同正犯之一種,而有上開第 156 條第2 項規定共犯之適用。而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以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才能夠當成補強證據。

​檢察官認被告涉犯通姦罪嫌,是以藍姓醫生之供述、告訴人藍妻之指訴、照片及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吳姓被告雖不否認曾與藍○○單獨至汽車旅館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與藍○○相姦3 次之行為,辯稱:只有與藍○○至汽車 旅館1 次,且是去打肉毒桿菌等語。且汽車旅館確屬較為隱密之地點,至汽車旅館內發生性交行為者亦所在多有,惟縱使男女至汽車旅館後常有發生性交行為之情形,是否即可認男女單獨至汽車旅館內,即必然為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進而認可以此經驗法則上之必然性,遽認以被告與藍○○曾單獨至汽車旅館之行為,即可證明渠等有 於汽車旅館內通姦、相姦之事實,顯有悖於嚴格證明法則之疑慮,而不足採。從而,被告所辯稱其與藍○○至汽車旅館內係由藍○○施打肉毒桿菌一節,雖無證據以實被告說詞, 亦未能以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除藍妻之配偶藍○○有瑕疵之證述外,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確有與藍○○相姦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吳女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相姦犯行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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