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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高雄律師陳政宏:有女友還不安份,強吻女友同事判賠30萬。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定罪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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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徐姓男子有女友卻不安份,邀約女友同事小美(化名)到他住處喝排骨湯,卻突然起色念,抱住小美腰部,強吻嘴唇,案發後,小美因此產生輕生念頭,服藥自殺未遂,因此向徐提出求償100萬;新北地院判徐男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到徐男經營的鐘錶店工作,代理徐男女友的工作,去年9月2日晚間9時,徐男邀她到住處喝排骨湯,一開始便抱怨其女友與其他異性友人有曖昧關係,她心想徐男女友是自己朋友,不想就此發表評論,因此轉移話題至電視節目內容,但徐男拉椅子坐她旁邊,突然抓住她頭部並抱住腰部,強行親吻嘴唇。

小美並指,因徐男力量太大無法掙脫,她感到噁心不斷哭泣,徐才鬆手,且她曾聽徐男女友訴苦徐男有暴力傾向,不敢多說什麼,但案發後,她產生輕生念頭,服藥自殺未遂,體重更從55公斤降到45公斤,還有失眠情形,排斥與男友進行親密行為,現今依然畏懼與異性交談,原本自己就有疾病,因此事更加惡化。

徐男則主張,當時小美訴苦剛與男友分手,且自己有疾病,他剛好也跟女友分手,希望進一步發展,此時小美問:「我有疾病,你不介意嗎?」,他回:「不介意」,誤認小美同意交往,向前親吻,因小美推開,他當下道歉,無任何冒犯行為。

不過,小美在偵辦時指證,是徐男突然抓住她頭部強行親吻後,才說要當男女朋友,他不介意她有疾病;且徐男在偵查時也坦承:「我就情不自禁靠近,要抱住她,親吻後,對方有嚇一跳往後閃」。法官因此認定,徐男突然強行擁抱親吻,已構成性騷擾行為,判賠30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刑法上之「猥褻」,是指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的行為。法院認為,被告徐男違反小美意願,以抱住小美腰部,強行親吻嘴唇等強暴方式,在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被告性慾,自屬猥褻行為無誤,因此徐男所為,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

Q. 那本案是否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定有明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該項規定顯是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調戲被害人之意而言。
本案被告是抓住被害人小美頭部並抱住腰部,藉以控制被害人,且強行親吻其嘴唇 ,在被害人明確表示拒絕不斷哭泣後,被告才鬆手,顯然被告之行為不僅 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且被告主觀上是基於猥褻之犯意而為上述行為,並非僅是乘人不及抗拒之性騷擾行為故屬猥褻行為甚明。
因此,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應不足採。被告徐男所為,該當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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