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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高雄律師陳政宏:馬路如虎口,交通糾紛層出不窮。車禍以為沒事就離去,算不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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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45歲羅男駕駛400萬名車壓到路人左腳掌,傷勢不算嚴重,雙方在路口爭執對錯,路人要報警處理,羅男却逕行離去,換來肇事逃逸1年3月徒刑,必須入監服刑。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103年12月羅男駕駛LEXUS460大型房車,經北屯路與太原路口,未注意兩車間應有間隔,停紅燈時右前輪侵入機車待轉區,壓過也在停等紅燈的張姓機車騎士左腳板。

張男緊急拍打引擎蓋示意倒車,羅某倒車後腳抽出來一拐一拐,羅某下車查看,兩人在路邊爭執責任歸屬,張男表示要報警,羅某說:「好啦!你去叫」,但停留不到半分鐘,就逕行開車離去,也未留下姓名及電話。

此案爭執點在於算不算肇事逃逸?羅某辯稱被害人穿球鞋,根本看不到有無傷勢,他下車也問有無受傷?張男都沒說話,他的車有感知雷達,毫無顯示障礙物,他也沒感覺壓到東西,另外張男說要報警,30秒却都沒打電話報警,他懷疑是假車禍詐欺,當時有指著擋風玻璃內的電話,要他留下電話號碼,我車子有高額保險等。

法官說,羅某在警察通知他到案後,已與張某和解,張也表示給羅機會不追究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責,但肇事逃逸為公訴罪,檢察官起訴。

法官審酌羅某肇事沒有協助傷者就醫,也未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前來處理,就認定是假車禍而離去,顯然太粗心。羅某所駕駛LEXUS、460L,屬大型房車,僅靠周邊感知器並未包括輪胎下緣,不能說感知器未響就沒壓到,且被告可清楚看到張男因而走路一拐一拐,還是有真車禍的可能。另雙方下車都在爭執車道問題,並沒有質疑假車禍,可見主張假車禍是臨訟卸責之詞。另被告提出車子有高額第三責任險,每一人傷害500萬,每一事故1000萬,不會為一點小錢逃逸,這就像有債務人辯稱「我這麼有錢怎會欠人錢」,一樣似是而非,不足採信。

被告犯意明確且有前科,構成累犯,依肇事逃逸判處1年3月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於行為人在客觀上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或傷而逃逸之行為,而其主觀上對致人死或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其犯罪即告成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屬抽象危險犯。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可見所保護之法益,除維護參與交通的眾人往來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和立即對於車禍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求援行動,以降低受傷程度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及確保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功能,兼顧社會與個人之重疊性權益保障。

因此,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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