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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高雄律師陳政宏:老婦洗腎卻失血死亡,護理師判刑定讞。醫療糾紛中,法院如何判定業務過失?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一名82歲的老婦人4年前到高雄榮總洗腎,因值班護理師不知醫師曾囑咐,須將老婦雙手做保護性拘束的重要事項,以致導管脫落失血死亡。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今(10)日將上訴駁回,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確定。

判決書指出,罹有嚴重冠心病的失智老人房婦於2013年8月19日中午,在長子陪同下到高雄榮總住院洗腎,卻因輸血的導管拴塞脫落,造成大量失血,雖經急救仍於同日深夜不治死亡。死者家屬認為,當時值班的黃姓護理師有疏失,因此提出告訴。檢方偵辦後,認為黃姓護理師未注意婦人有失智及雙肩躁動狀況,沒給予保護性約束,而房婦導管脫落也沒即刻發現,最後導致出血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黃姓護理師。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黃姓護理師辯稱,當天除被害人外,另有2床病人須照料,無法隨時一直注意被害人的導管有無脫落。審酌黃姓護理師未妥善照料被害人,以致未能在第一時間即時發現導管鬆脫,導致被害人嚴重失血死亡,且犯後未能坦承己非,並考量醫療行為本身即有高度風險,若動輒課以重刑,勢將迫使醫療從業人員為圖避險,而採取消極性或過度不必要的預防性醫療行為,此等結果自非國民之福,又衡酌黃姓護理師沒有前科,每月收入約3萬多元,且尚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雖然當日被害人頸靜脈處之藍色導管鬆脫,並非因被告黃姓護理師疏未鎖緊所致,然而既身為為病人進行頸靜脈導管置入血液透析治療之護理師,則其就病人之死亡,是否有過失,自然應該予以審究。法院判決如下:

(一) 本案被告為護理師,於本件案發時,在血液透析室負責協助患者進行血液透析治療;又被告領有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證書,因此,依醫囑週全照料為血液透析之病患,並隨時監控其生命跡象,以保護病患之生命、身體、安全,為被告應盡之義務。
但黃姓護理師未詳查醫師曾囑咐,須將老婦雙手做保護性拘束的重要事項,且認為家屬全程在旁照顧,故自始未為被害人綁約束帶,以致導管脫落失血死亡。

(二) 本件案發當日,病人房婦所使用的血液透析機器有警報應響而未響之異常,經詢問多位證人、本案兩造雙方及事實調查,法院已認確有此事。
然而本案病人有失智情形,無法於回血導管脫落時向醫護人員警示,此為黃姓護理師所明知,而也因病人有冠心病病況特殊,故裝設心電圖、血壓計及洗腎機作監控,心電圖係每秒在量,血壓則是5 分鐘量一次。則面對高齡且失智,又罹有冠心症,無法陳述血液透析期間所生狀況之被害人,身為血液透析專業護理人員之黃姓護理師,於為被害人進行血液透析時,自應更加提高警覺、時時注意病人生理之變化,如果黃姓護理師有為此注意,於該2 分鐘內至少可查知被害人 臉部血色已逐漸發生變化,或者藉由每秒均測量之心電圖, 知悉被害人之心跳是否有不正常變慢,進而探知血液透析過程有無發生異狀,而儘速處理。

(三) 病人身上之Y字形導管與血液迴路管回血端之藍色導管接頭,雖非因黃姓護理師之過失未將之旋緊,然黃姓護理師於該導管鬆脫時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疏未注意而不知該情,以致病人房婦仍持續進行血液透析,進而導致其因失血過多,引發低血容性休克之死亡結果。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殆無疑義。



二、黃姓護理師在醫院血液透析室負責協助患者進行血液透析治療,為執行醫療護理業務之人,其於執行醫療護理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其所為觸犯刑法第276 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三、審酌被告黃姓護理師身為血液透析專業護理人員 ,應知對被害人此種失智且罹有冠心病之老年病患,應給予嚴格且週全之照護,以防免於血液透析過程中發生狀況,乃其竟未妥善照料被害人,以致未能於第一時間及時發現導管鬆脫,導致被害人發生嚴重滲血情形,因而死亡,所造成之後果不僅嚴重,且使被害人親屬須承受此難以平復之喪親至痛,實有不該。
但法院亦考量醫療行為本身即有高度風險,倘動輒課以重刑,勢將迫使醫療從業人員為圖避險,而採取消極性或過度不必要之預防性醫療行為,此等結果自非國民之福,故法院參考黃姓護理師無前科,經濟條件、生活情狀等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確定。






刑法第276條:
 I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II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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