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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高雄律師陳政宏:親母子也要明算帳,「媽寶」盜刷卡,母親大義滅親提告偽造文書!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好手好腳的20多歲童姓男子,不去工作賺錢,整天宅在家玩線上遊戲,三餐都靠母親供養,成為名符其實的「媽寶」;沉迷線上遊戲的他,為了買虛擬寶物,竟多次線上盜刷母親的信用卡,母親不滿他屢勸不聽,不得已透過提告方式,希望他能改過自新;台北地檢署今依偽造文書等罪將他起訴。
今年1月,已多次盜刷母親信用卡買虛擬寶物的童男,將母親的教誨當作耳邊風,又偷刷付款3萬8千元購買線上遊戲點數,母親收到帳單後,氣得將他臭罵一頓,並決定給他一個教訓,對他提告偽造文書、詐欺及竊盜等罪。
童男到案後承認,為了買線上遊戲的點數,未經母親同意盜刷信用卡;童母提告時則怨嘆指出,兒子屢勸不聽,兒子長大了,要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
檢方勘查相關交易紀錄後,認定童男涉嫌盜刷母親信用卡,考量他已認罪,所以將他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4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本案解析
一般而言,在《刑事訴訟法》中,竊盜罪屬於公訴案件。司法警察、檢察官一旦得知有人行竊,不必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就會直接進行偵辦。但是竊盜罪的犯罪客體是動產,動產的體積通常愈是輕薄短小愈是貴重值錢,像金錢珠寶。
為防止被竊,出門在外的財物所有人都會注意收藏,但在家中就失去這種小心翼翼的戒心,四處亂放結果,極易引起有貪婪的家人覬覦。同是一家人,必定較一般人深之情份,家中有價值的物品有使用過的跡象,縱然知道是某人所為,被害人為家庭和諧,不願對外張揚,司法機關卻不顧人情,強行介入偵辦也非適宜。
因此,刑法在第324條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亦即不告不理,在無人提出告訴以前,司法機關雖已知道行竊者是失主的親屬,也不可以逕行偵辦。像童男的案例,沒有母親的告訴,就不能繩林男以法,而且所提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以後,法院就不可以判處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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