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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高雄律師陳政宏:花29萬上招桃花課程成效不彰,熟女怒控講師涉詐欺?檢方怎麼看?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40多歲、經營咖啡廳的廖女,在顏女招攬下,參加其夫陳男舉辦宣稱能增加桃花、生意、改善家庭的身心靈成長課程,廖婦還找媽媽、弟弟一起參加,3人學費共29萬元,但廖女事後覺得未達預期效果,加上尚欠23萬元學費,遭陳男傳電子郵件追討,恫嚇「會把人頭賣給討債公司」,因此提告陳男、顏女涉嫌詐欺、恐嚇等罪,但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課程成效為個人主觀感受,客觀難以驗證,信件部分也難認定有惡害通知,今將陳男、顏女不起訴。
廖婦控訴,100年10月至101年2月間,39歲的陳男在她的咖啡廳招生舉辦心靈成長課程,顏女為陳男課程學員,佯稱參加課程可以增加桃花、咖啡廳生意及改善家庭,鼓吹她加入課程,她還找媽媽、弟弟一起參加,學費共要29萬餘元,但她覺得桃花、生意都沒有增加,懷疑遭詐騙,所以學費尚未繳清,101年12月,陳男傳E-MAIL恐嚇她說「我會把人頭賣給討債公司,討債公司會追到家裡來」等語,她憤而報警提告。
庭訊時,陳男供稱,廖女曾在她的部落格分享覺得上課很有收穫,是她未依照課程規定念咒語才沒有桃花;生意部分因廖女不喜歡小孩到咖啡廳,有告訴她不要挑客人,但廖女都沒遵守,才會認為效果不如預期;顏女則否認招攬,表示僅和廖女分享上課心得。
檢方認為,身心靈成長課程成效為個人主觀感受,客觀難以驗證,另信件內容僅是表達可將債權讓予債務公司處理,難認陳男主觀上有恐嚇不法意圖,認定罪嫌不足,今將陳男、顏女不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我國刑法規定之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本案檢方認為,參加身心靈成長課程後,有無成效為個人主觀感受,客觀難以驗證。主觀上以及客觀上皆難以認定陳男舉辦之身心靈成長課程有詐欺故意或屬施用詐術之行為,不符上述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故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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