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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長風律師事務所:「飯裡有蟑螂!妻衛生習慣太差,夫訴離改判准」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因無法忍受太太衛生習慣太差,又經常開店欠債,讓人上門討債,須由他還債,加上已分房5年,訴請離婚,但陳妻否認,指丈夫在外交女友,還將她打傷,一審判陳男敗訴,不准離婚,高等法院審理時,3個兒子均證稱母親衛生習慣差,導致父母兩人經常吵架、分房,3人都希望父母離婚,長子甚至證稱,母親生活習慣之差「異於常人」,如將粉撲放在飯碗裡浸泡,煮飯時飯裡有蟑螂,母親竟說「吃了富含蛋白質」,今改判准許離婚。
陳男訴請離婚指出,和太太結婚已23年,育有3子,各為18、17、16歲。陳男說,婚後,才發現太太的衛生習慣相當差,從不整理家務,如衣服丟入洗衣機內,都不取出晾曬,造成衣服腐臭,他實在受不了太太,因此不願和她同房,至今已分房5年。
陳男還指出,大太不負擔家庭費用,並任意在外借貸,直到債權人上門討債,他才知道此事,並代她償還欠債,已無法和太太共同生活和維持婚姻,請求法官判准離婚。
不過,陳妻否認丈夫的指控,指稱3個兒子從小都是由他照顧,丈夫很少在家,且在外結交女友,甚至將她打傷,「丈夫沒有權利要求離婚啊」。新北地院審理後,駁回陳男離婚之訴;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陳男夫婦的大兒子證稱,母親很少整理家裡,導致家裡很髒亂。他舉例,像母親的房間堆放很多離物,因母親先前經營服飾店,店內有蟑螂,母親將店裡衣服放回家裡,造成家裡也有蟑螂,因母親將家裡弄得太凌亂,父親受不了,因此曾搬出去住。
大兒子進一步表示,媽媽的生活習慣「異於常人」,比如衣服放在洗衣機裡不晾曬,又將粉撲放在飯碗裡浸泡,煮飯時飯裡有蟑螂,母親竟說「吃了富含蛋白質」,或將嘴裡的嘔吐物再吞回去,稱「我從小就常看到父親因母親生活習慣差而吵架,但母親無法改進」。
二兒子、三兒子都證稱,家裡髒亂是因母親堆放很多雜物,會長蟑螂,從小父親就因母親的生活習慣差而經常吵架,說詞和大兒子相同。
針對陳男指控太太經常欠債等事,大兒子證稱確有此事,指母親未管理好金錢,經常開店賠錢,欠債由父親幫忙還債。
高等法院認為陳妻長年衛生習慣不佳、金錢管理不善是婚姻破裂主因,已超過常人能容忍範圍,導致兩人經常吵架,感情不睦,婚姻出現破綻,至於陳妻指控丈夫在外有女友、毆打她等事,認定陳妻無法證明是真實,今逆轉改判准許陳男夫婦離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陳太太辯稱於102年10月30日曾遭上訴人毆打一節,雖有怡和醫院診斷證明書,惟其子證稱:該次係因我與母親吵架,母親打傷我,父親欲持我的診斷證明書辦理離婚,因此雙方發生口角,父親將母親打骨折;除102年該次以外,並未見過父親毆打母親等語,則陳男雖曾有不當毆打其妻之行為,然除該次以外陳男未有毆打其妻之行為,且其原由係因陳太太將未成年子女毆打成傷,以致陳男憤而要求離婚,雙方引發口角爭執所造成,可認屬偶發事件。

按婚姻之意義,在於夫妻間得共同生活,互相體諒、扶持,履行彼此對婚姻之承諾,若夫妻雙方無法溝通,互不關心聞問,則婚姻共同生活之意義已蕩然不存,雙方復無繼續履行共同生活之意願,客觀上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堪認夫妻間之婚姻無任何實質意義可言。本案陳太太因長年生活衛生習慣差,導致夫妻經常發生口角爭執,猶不思改善,依然故我,且不負擔家中生活費用,又屢屢經營生意不善,造成陳男需代為清償,兩人如今共居一處已不再談話,亦為雙方未成年子女證述明確,形如陌生人,自客觀上觀察,雙方現今已欠缺誠摯之感情基礎,婚姻關係有破綻,實難期待陳男繼續容忍其妻之行為而與之共同生活,堪認雙方婚姻已難以維持。又雙方婚姻發生破綻係與陳太太長年生活衛生習慣不佳、金錢管理不善有關,陳男毆打其妻固有可歸責之處,惟仍應由陳太太負較大責任。是陳男以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五、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六、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七、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八、有不治之惡疾。
          九、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一、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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