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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毒品案件委任律師
毒品案件:「幫助販賣&幫助施用之差別」
為販毒者與購毒者居間連繫,使雙方完成毒品交易,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聯繫販售者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若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連繫買受人,便利販售者完成交易,則為幫助販賣,二者之辨,主要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究係為販售者之販賣行為抑或買受人之買受行為施以助力(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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