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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毒品案件委任律師
毒品案件:「持有毒品與販賣毒品之論罪」
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宋枝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 上訴 字第 3466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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