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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毒品案件委任律師
毒品案件:「尚未收取價金或對方賒欠價金,不影響販毒行為之成立」
販賣毒品既遂,於毒品「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時,即足該當,縱尚未取得價金或有賒欠之情形,仍無礙於既遂之認定。原判決已說明:就其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5次販賣海洛因行為,業經上訴人自承其已「銷售賣出」等情在卷,且其於檢察官偵訊中亦已供稱:「因為我自己有在吃,會賣是因為可以補貼一點」等語,是上訴人顯係以販賣毒品賺取差價供自己購買毒品施用而具有營利之意圖,...僅其中3次販賣海洛因尚未收取價金而已,依上述說明,尚不影響其販賣毒品既遂之認定,因認上訴人主觀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上訴意旨謂伊主觀上並無販毒營利之意圖,且販賣予陳豐樺部分尚未收取價金,應屬轉讓毒品云云,而據此指摘原判決上開論斷為不當,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4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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