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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毒品案件:「查獲時未扣得毒品或工具,不影響採證認事」
毒品案件:「查獲時未扣得毒品或工具,不影響採證認事」
販賣毒品者,並非必然備有販賣工具,又員警倘非在交易毒品之現場查獲者,亦難期可扣得毒品、交易價金,此乃社會一般大眾所認知之經驗、論理法則。是不得以員警於查獲上訴人時,未扣得毒品、分裝袋、杓、秤、研磨器、稀釋物、帳冊、交易現金等物,即認為原判決採證認事有誤。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26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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