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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高雄律師陳政宏:A健保判賠1825萬,貪醫過世家人要還。修法後限定繼承對於繼承之債務有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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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的前署立台東醫院精神科主任醫師陳仁文(原名陳明哲),生前偽造病患「門診會談治療」,向健保局詐領健保費912萬7463元,導致醫院被開罰1825萬餘元,因陳已死亡,院方轉向家屬求償,最高法院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認為家屬未拋棄繼承,全數判准賠償,不過依新修民法「限定繼承」規定,家屬只需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償還,全案定讞。至於陳男所涉刑責,花蓮高分院依詐欺取財罪,判7年徒刑,陳男已在前年12月2日死亡,不予追究。

判決指出,陳男87年5月起擔任署立台東醫院精神科主任,竟從91年10月1日起到93年6月30日,唆使護士,只要來看病,除非患老年痴呆或精神障礙,否則一律在醫療紀錄上載明已進行「門診會談資料」。

2年8個月時間內,陳男共虛偽記載3萬3543次「門診會談資料」,每次詐領187到304元不等的治療費,金額達912萬餘元,導致醫院被健保局裁罰2倍罰鍰共1825萬餘元,陳男死亡後,醫院向家屬求償。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只以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債務。「拋棄繼承」指繼承人拒絕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立院98年修正民法繼承條文前,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原則上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所以可能發生父債子償情形,立院修法後,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子女不須再拿自己財產償還父債。

陳仁文的父親昨晚受訪時為兒抱屈,強調醫院健保費申報都是行政人員辦理,醫師不會經手,款項入醫院帳戶,醫師沒有動機詐領。陳仁文的岳父對求償官司三緘其口,岳母無奈說「又能如何」。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新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此規定適用所有繼承人,且不待繼承人主張,即民法修正後關於繼承均採限定繼承為原則。

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本案陳仁文於原審訴訟進行中死亡, 但其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故仍應繼承陳仁文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而依前述說明,繼承人僅應在其繼承陳仁文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第1148條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53條
 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II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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