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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高雄律師陳政宏:狗猛咬不放,女子獲賠10萬。寵物主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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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東區白姓盆栽業者才剛作成7百多元生意,客人要離開之際卻遭愛犬咬住右小腿,要拉回小腿但狗猛咬不放,血流如注,送客人急診包紮後卻又傷口化膿,搞到住院7天才痊癒,客人說她現在路上看到狗就怕、惡夢連連,請求賠償60萬元,法官判決要賠1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4日中午徐女到東區青蓮盆栽園藝店,挑選了一段時間,買了700多元盆栽後結帳準備離開,原本趴在店門口老版的大型犬,卻突然咬住徐女右小腿,一時血流如注,徐女抽腿要擺脫,大狗猛咬更緊,徐女疼痛尖叫,白姓老闆把愛犬趕走,趕緊送徐女到醫院包紮。

當天到國軍台中總醫院急診室包紮後,第二天仍疼痛難忍,到住家附近賢德醫院就診,該醫院發現已傷口化膿,建議到綜合醫院住院治療,徐女又回到國軍台中總醫院住院一週後才出院,並持續回院治療。

白女辯稱可能徐女去踩到大狗尾巴,大狗受侵犯才會咬人,主張徐女自己有過失,但法官認為狗是老闆的,負有管理責任,怎會讓狗放在店門口讓客人踩,是否客人有無踩到狗尾巴,老闆都應負起責任。

法官審酌徐女是某舞廳領班,多日沒工作,加上精神慰撫金等要求60萬餘元賠償,法官認為扣除白老闆當時已支付1萬餘元醫藥費,慰撫金降為10萬元,白女應該再支付10萬9千餘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院認為,徐女所受傷害僅為一般外傷,可完全復原,並無遺留永久性之傷害後遺症,所受精神損害程度應尚屬輕微。又白姓盆栽業者於事發後即有主動予以慰問 ,並實際賠償醫療費用,並非對徐女不聞不問。

另外法院判決書中說明,徐女是在選購盆栽且付完價金之後,於準備離開園藝店時,始遭園藝店所飼養之狗咬傷,足以證明徐女已在店中停留相當之時間, 而非一入門即無端遭狗攻擊,則按諸常理推斷,徐女於店內停留之相當期間均未遭受該狗之攻擊,顯見該狗對徐女本無敵意,必是徐女對該狗作出某種侵犯行為,該狗才會轉而對她有攻擊行為。因此,應是徐女自己不小心踩到狗尾巴, 狗才攻擊原告,白女就此,雖然無法提出明確之具體證據,但合於事理常情,應屬可採納,則徐女對於本案損害之發生應屬與有過失,依民法217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輕50%之損害賠償金額,意即由徐女自行承擔50%之損害。

本件咬人之犬隻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日是由白女負責管理,白女本應注意其所飼養犬隻對於他人身體可能造成之危害,負有防止所飼養之犬隻無故侵害他人身體之義務,白女竟疏於注意,致徐女遭所飼養之犬隻咬傷,白女自有過失,且該過失與徐女之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白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白女賠償,自屬有據。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0條:
I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II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3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217條:
 I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II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III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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