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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高雄律師陳政宏:換身分證才知被休6年,董娘2.5億財產飛了。離婚採書面審,劣夫如何鑽漏洞?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偽妻與證人簽名 辦離婚
邱姓富商的妻子去年初身分證遺失,她到戶政事務所補辦,她拿到證件後,赫然發現「配偶欄空白」,自己竟被「休了」,才知先生為迎娶中國小三,竟瞞著她偽造兩名證人署名及印文辦妥離婚,讓私生子得以報戶口,邱妻還指控先生與小三侵吞2億5千多萬元資產,新竹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邱男。

3個月就娶小三還生子
邱妻指控,先生100年9月23日,在竹北市戶政事務所與中國籍的朱姓小三登記結婚,朱女101年9月27日產下1子,去年1月她到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赫然發現「配偶欄空白」,先生變成「前夫」,不僅早在99年6月就已跟她辦理離婚,100年還跟中國小三登記結婚,1年後私生子也報了戶口。 邱妻告訴檢方,她沒有跟先生辦離婚,先生拿去戶政機關申辦的資料,絕對有假,怒告無情夫偽造文書,且加告2人通姦、重婚。

邱妻還發現,2人共謀將她在93年間交給先生代為管理的銀行帳戶、旅行社2千萬元資本額、某實業公司裝潢費用2千萬元及資本額3千萬元、某貿易公司資本額1千萬元、還有多家公司共計2億5千多萬元的資產,全數侵占一空。為此她再告2人侵占、詐欺、洗錢。

妻知通姦逾半年 告不成
檢方調查,邱妻去年1月26日知悉先生與小三通姦產下1子,卻遲至今年1月才提起通姦告訴,已逾半年告訴期,這部分依法不起訴。

邱男辯稱,沒有偽造離婚證人署名及印文,是與妻子談好離婚後,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至於妻子指控侵占、詐欺、洗錢,他說,旅行社及貿易公司是他開的公司,其餘部分,根本不知妻子在告他什麼。

檢方調查,99年6月辦理離婚登記的邱男,與朱女於99年9月在中國哈爾濱市公證結婚,100年9月在台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101年9月朱女產下男嬰。

不知造假 小三重婚無罪
檢方認定,朱女在竹北市辦理結婚登記時,已知邱男與妻子在戶籍上並無婚姻關係,難以認定她有重婚犯意,邱妻所告重婚罪無法成立。

提不出事證 財產恐要不回
至於邱妻指控邱男與朱女涉嫌侵占、詐欺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及銀行存款且洗錢,但邱妻始終無法提出相關文書及事證資料,無法憑單一指述,即認定2人犯罪,這些罪名均不成立。

劣夫吃上偽造文書罪
不過,邱男偽造2名證人署名及印文,前往桃園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致承辦公務員誤信邱男夫妻已完成離婚協議事項,而在戶籍資料登載2人離婚,這部分事證明確,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記者蔡彰盛整理)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最高法院歷年判例、裁判意旨,民法第1050條中所謂「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不限於寫離婚證書時在場者才能做證人。證人的簽名,也不限於寫離婚證書時一定得當場簽,但事後補簽名的證人,必須確認離婚當事人雙方「確有離婚之合意與真意」,並願負責證明者,才是合法合格的證人。

換句話說,一旦戶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事後追認,發現證人是事後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事實上在雙方辦離婚時,並不在場,也不知或不確定雙方有離婚合意,自然不能充任證人,而該離婚登記則因未符合法定要件,兩願離婚將被視為「不成立」。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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