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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高雄律師陳政宏:工程師對人妻念念不忘!這句話說出口...竟被判賠160萬?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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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名江姓婦人與簡姓工程師發生婚外情,遭吳姓丈夫抓包,簡男被送至警局,並簽下和解書,同意賠償吳60萬元,若違反約定須賠300萬元,不料簡仍數度和江婦約會,甚至建議江婦「願不願意離婚,換個組合?」高等法院因此認為,簡須再賠償吳100萬。
根據《聯合報》報導,簡男和已婚的江婦從2015年起多次幽會,最後被抓到共上摩鐵,吳男表示,簡被抓包時,雙方簽和解書,承諾4個月內更換工作地點,不得再與江婦見面或有任何聯繫,如有違反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沒想到簽完和解書後又再犯,因此提告求償190萬元。
簡男則辯解,當初是在派出所簽和解書,像是「現行犯」般地被銬上手銬與腳鐐,會簽願賠「300萬」是因為心生恐懼。他也強調,當時以60萬元和解,但若是讓法院判決,金額不會這麼高;另外也聲稱妻子要向江婦求償,他才與江女保持聯繫。
雙方上訴後,高院根據江婦說法,簡曾對她說過已與妻子離異,問她「願不願意離婚,換個組合?」高院認為簡不知悔改還親吻、擁抱江婦,侵犯吳男配偶權,判須賠償160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184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
Ⅰ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Ⅱ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Ⅲ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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