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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高雄律師陳政宏:遇「惡房客」投訴媒體,因無關公益,房東竟吃誹謗刑責?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王姓房東遇到自稱「游錫堃親戚」的游姓惡房客拖欠房租,還將天花板打洞,搬離前劉下滿地垃圾,憤而投訴媒體。游男覺得名譽受損提告,士林地院也認為,此事無關公益,僅涉及游男「私德」,王男難辭誹謗罪責,判拘1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王男去年1月間向媒體投訴,他將房子出租給游男使用,每月租金3萬5000元,但後來不是拖欠就是分期付款,霸佔2個多月不搬走,積欠近4萬元房租未繳,最後1個月突然搬家,還留下滿地垃圾,天花板也被打洞未修復,還曾對他嗆聲「不讓你好過」。
游男認為名譽受損提告,認為他承租房子用來開店,租約到期前,王男通知不再續租,他要求再給一些時間緩衝,讓他能尋找其他營業處所,但王男要得很急,所以就先把鑰匙放在信箱歸還。未料,1週後就接到媒體電話質問,新聞播出後,親朋好友也陸續打電話來揶揄,問他怎麼會弄成這樣?
王男在法庭上解釋,他說的內容都是事實,投訴媒體是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房東受害,且當時主動要求媒體遮掩游男個資,新聞播出時也確實有遮掩,無從辨別游男身分,近期社會多有媒體報導惡房東、惡房客的新聞,此議題當然關乎公益。
但法官認為,王男接受多位記者採訪,就有將言論散布於眾的意圖,雖然媒體有將個資遮掩,但游男事後受到親友揶揄,報導內容顯然足已辨識其身分。
此外,近期媒體報導的租屋糾紛,多以職業出租人出租大量房屋,巧立名目苛扣押金或對房客興訟事件為主,受害者不只一人,與本案一次性、私人間的租賃糾紛情況不同,本案僅屬「私德」領域,不受言論自由保護,認定王男應負誹謗罪責。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
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暨衍生事項之行為,與公務員及其他政府相關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間,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Ⅰ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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