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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心情不好從3樓丟瓦斯桶 莽男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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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49歲陳姓男子今年2月凌晨,酒後心情不好,在3樓住處大鬧,丟擲物品、揚言開瓦斯自殺,最後真的打開瓦斯桶,把其中1個,從3樓租屋處,丟到社區1樓,另1個丟在2樓,所幸未釀成傷亡,新北地院依漏逸氣體罪,判他4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今年2月4日凌晨,陳男酒後在住處大鬧,除了丟擲物品外,還揚言:「放火、開瓦斯自殺」等,最後真打開20公斤的瓦斯桶,任由瓦斯外洩,並將其中1個瓦斯桶,從3樓丟到社區1樓,另1個丟在2樓,導致屋內及社區充滿瓦斯氣體,警消只好破門將他逮捕,所幸未有傷亡。
法官認為,陳男有前科,構成累犯,且他僅因個人情緒問題犯案,危及鄰居生命、身體、財產,漠視公共安全,情緒管理欠佳,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判刑4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液化石油氣(即俗稱瓦斯)為易燃物,遇微火即得引燃,巨量甚至引致爆炸,足以危害公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而致生公共危險,此為眾所週知。陳男竟於屋內開啟瓦斯桶開關,甚而將瓦斯桶由租屋處3樓丟擲至社區一樓,再將另已開啟之1桶瓦斯從樓梯丟至2樓,使液化石油氣漏逸四散,倘驟遇火星將有引燃煤氣爆炸之可能,堪認陳男所為,足致公共危險。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7條
  1.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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