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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愛犬衝上馬路害機車騎士亡,飼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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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衝上馬路害機車騎士亡,飼主被判刑。」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彰化縣和美鄉楊姓男子飼養一隻黑狗叫「憨豬」,去年5月20日憨豬掙脫狗鍊,衝向車來人往的大馬路,結果憨豬被迎面而來的莊姓機車騎士撞死,騎士「犁田」拋飛30公尺外的農田身亡,該案經檢察官偵辦,報請法醫襄驗狗屍及死者,認定狗主人疏於注意寵物,死者生前也酒醉騎車,判處狗主人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這起事件起因為和美鎮經營螺絲工廠的莊姓騎士騎車返家,結果徹夜未歸,其妻外出尋找,結果在和美鎮孝義路旁一處農田發現其丈夫車毀人亡,懷疑「嫌犯肇事逃逸」,警方展開偵辦,發現車上有黑色的狗毛,車子不遠處又有一隻死掉的黑狗,懷疑「雙方」對撞身亡。
為了證明推測,警方報請檢方偵辦,破天荒由法醫對這隻黑狗「憨豬」驗屍,經照射X光,發現狗兒多根肋骨折,確定遭撞擊身亡,死者確定在高速中撞及「憨豬」再拋飛至旁邊的農田,徹夜無人發現而死。
警方將楊姓狗主人依過失致人於死函送,法官認為,被告因疏未注意,致其飼養的犬隻掙脫項圈,隨意在重要道路行動,致被害人撞擊該犬而跌落農田,使被害人家屬身心受到重劃,考量雙方至今仍未和解,兼衡被告犯後的態度、智識、家庭經濟,判處4月徒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楊男因疏未注意將所飼養之寵物犬牢固拴綁或為其他適當控管措施,致其飼養之愛犬掙脫項圈隨意在道路行動,並因而使被害人酒後騎乘機車撞擊該黑犬後,跌落田內無人救助而死亡;縱使被害人亦負有酒後未能注意車前狀況之肇事因素,但案發處緊鄰人車往來之道路,本應有效管控該寵物犬之行動,並隨時注意寵物犬是否牢固拴綁,以防止該寵物犬在道路隨意奔走妨害交通,並危及用路人之危險,自負有管控該寵物犬危險源之保證人地位。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動物保護法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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