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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於不妨害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每週2次以電話、Line、網路視訊等方式與子女聯絡交往;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拍照等行為。

(二)會面交往(平日探視):

1.上訴人得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與甲○○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同住。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5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寒假第3日起算。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20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7月3日起算。

  (3)接送方式:由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住家樓下接送甲○○,兩造亦可自行約定。

(三)節日探視:

1.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平日探視時間):上訴人得於偶數年(即民國110年起)除夕上午9時至年初二下午5時,及奇數年(即民國109年起)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上開期間如與平日探視或寒假期間重疊,不另補足。

2.甲○○每年生日(0月0日)由兩造共同安排慶祝方式,若協議不成,則由兩造分別與子女同住或會面交往期間分別慶祝。

三、若對方不給探視或不履行約定該如何處理?

如果探視屢遭對方阻礙妨礙可以採取方式為

(一)聲請改定親權人:此時可以主張對方妨礙探視權之行使,可能對於子女發展不利。

(二)依照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調查,並做履行勸告。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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