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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高雄律師陳政宏:從小被棄置外婆家! 今起不須扶養父親。民法中例外情形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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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男提告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他自稱是林父的養子,從小卻與外婆同住,未被父親照顧、疼愛過,認為自己不需負起撫養父親責任;台北地院日前親赴養護機構詢問,林父緘默不答,也未提出任何答辯狀,遂認定林男所言不假,今(5)天判他勝訴,可上訴。

開庭時,林男說,6歲就被丟到外婆家,從小是跟外婆一起長大,記憶裡只有外婆,對於那時就離開的養父,現在需負起扶養責任,深感不解,要求免除扶養,並當庭呈上相關資料,證明與父親疏離。

法院為求慎重,還派人前養護機構詢問,但林父面對詢問人員態度沉默,日後也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法官遂採信林男說法,判他日後免於負責。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我國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
但為維繫實質上之公平正義,民法亦有明文規定例外情形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按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2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聲請人林男主張之事實,根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為證,並到庭陳明相對人未曾盡照顧扶養義務。而其林姓養父經本院親赴養護機構詢問,拒作答覆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是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 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8-1條: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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