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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高雄律師陳政宏:恐嚇炸高鐵,又嗆電信業者放炸彈,男被判刑5月。其所觸犯罪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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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林忠志今年1月間,撥打電話給台灣大哥大,卻僅因不滿客服人員態度,竟恐嚇「我要在你們全省的門市去罵人,順便放炸彈」、「你掛就死定了啦」等語。新北地院依恐嚇公眾罪,判林5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100年間搭乘高鐵時,因認該列車第6車廂旅客任意乘坐妨礙安寧,列車長又沒依他要求處理旅客查票一事,心生不滿,竟將紙袋放在第6車廂與第7車廂玄關處,還對服務人員說「不要碰,裡面有炸彈」。

事後又撥打電話給客服人員恐嚇說:「我就是在高鐵上,在商務艙放個炸彈,你信不信」、「我們真的放炸彈,我告訴你,你等著」等語。

新竹地院判他8月徒刑,緩刑3年,還在緩刑期間,今年1月15日下午,他因不滿台哥大客服人員態度,竟又出言恐嚇:「「我要在你們全省的門市去罵人,順便放炸彈」、「你掛就死定了啦」因而被法辦。他坦承犯行,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他有因恐嚇公眾,緩刑期間又恐嚇公眾,考量他認罪,態度尚可,判刑5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林男先前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緩刑3年確定。但猶不知悔改,於104年1月,撥打台灣大哥大客服專線,因不滿客服人員處理態度,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向該客服人員陳稱:「我要在你們全省的門市去罵人,順便放炸彈」、「你掛就死定了啦」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及客服人員,致生危害於公安。經台灣大哥大公司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法院辦決認為,林男所為已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暨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法院審酌被告前已因恐嚇公眾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此雖不構成累犯,然其竟不知悔改,猶恣意口出惡言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及他人,致生危害於公安與他人安全,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甚屬不該,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刑5月。





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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