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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高雄律師陳政宏:撞倒路人,小黃運將稱糖尿病發作休克,法院輕判拘役予緩刑,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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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62歲陳姓計程車司機,今年2月駕小黃從台灣大學前路口轉角撞傷正在過馬路的婁姓女子,造成婁女左小腿骨折,陳男答辯說他當時糖尿病發作休克,無法控制車輛;法官認為他本應注意自己的健康狀況再開車上路,認定他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考量他賠償婁女36萬元,予以緩刑3年。

判決指出,今年2月7日上午10點多,陳男駕小黃從羅斯福路欲右轉往新生南路行駛,前方已亮紅燈,但黃男病情突然發作而休克短暫昏迷,車身失控直往前衝,撞倒婁女,婁女左小腿開放性骨折、左足骨折,幸好小黃及時停下車,未擴大追撞其他人車造成更大災情。

員警到場後,陳男才醒來,他說因為突發休克,過程全不記得。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本應注意自身有糖尿病,卻未注意自身當日健康情況已不適合駕車,卻仍貿然上路,導致發生車禍,應負過失之責。

陳男答應賠償婁女36萬元,並當庭交付12萬元,其餘24萬分期1年繳清,法官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和解,輕判拘役並予以緩刑。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陳姓司機是以駕駛營業小客車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應屬確認。本應注意自身有糖尿病而是否適於駕車之狀況,且依當時之情形,能注意,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仍駕駛營業小客車,導致因身體不適而出現無法控制車輛之情形,而衝撞正逢徒步行走本案發生地點之婁女,婁女因而受有左小腿開放性骨折、左足骨折等傷害。

法院認為被告陳姓司機所為,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又陳姓司機肇事後,於警察知悉肇事人姓名前,即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自首,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且被告有接受裁判,可認定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被告未注意自身疾病而因超越承擔之過失,致使婁女受有傷害,雖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且早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36萬元左右達成和解,法官因此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和解,輕判拘役並予以緩刑。





刑法第284條第2項 (業務過失傷害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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